美国家庭团聚移民是境外亲属与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团聚的重要方式,如果申请人是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或21岁以下的子女),则不会受任何配额限制,如果是非直系亲属,则每年的配额数位480000。当任何一年的配额数量超额预定时,外国亲属必须等到下一个会计年度(10月1日),直到其签证类别的签证候补清单生效,然后才能确定他们是否符合该签证类别的资格。尽管美国家庭团聚排期不定,但是仍然受到众多境外人士的关注。那美国家庭团聚移民政策有哪些类型呢?澳臻在本文中详细介绍。
一、直系亲属
配偶、未满21岁的未成年子女或美国公民的父母(不受以上所列配额的限制)。此类别的签证数量不受限制,适用于能够满足居留权和担保经济要求的美国公民。提交这种签证的方法有几种,每种情况应单独审查。同样,法律倡导策略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外国家庭成员到美国的任何临时旅行。其中常见的几种签证如下:
1、K-1未婚夫(妻)签证
具有海外未婚夫(妻)的美国公民可能可以在结婚前将其未婚夫(妻)带到美国。担保人及申请人必须出示证明,证明申请人到达美国之前至少有一次亲自见过面。请愿书最初由适当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US CIS)服务中心处理,最终处理在美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馆完成,未婚夫(妻)出庭与领事官员面谈。未婚夫(妻)到达美国后,这对夫妻必须在入境后90天内结婚,否则未婚夫侵犯了他/她的非移民签证身份。
2、K-3签证
拥有海外配偶或子女的美国公民可以在获得美国居民外国人身份之前,通过这种临时签证将其家人带到美国。其中孩子(K-4签证)必须是美国公民(在担保人获得美国公民之前)或者在16岁之前领养的孩子。K-3 / K-4请愿书必须由美国CIS区域服务中心处理,然后在美国大使馆/领事馆完成,外国国民与美国公民结婚(而不是居住地)。如果结婚是在美国进行的,则面试可以在外国国民的居住国进行。K-3 / K-4签证的有效期为2年。外国公民可以选择在美国境内或在美国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处理最终的外国居民身份。请注意,进入美国的3年和10年限制仍然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停留了很长时间的家庭成员。
3、V签证
具有海外配偶或子女的美国居民外国人(绿卡持有人)可能可以在美国居民外国人身份签发之前将其家人带到美国。这些人必须已婚,并且必须由16岁之前收养的美国绿卡持有人或与生父母结婚的继子在孩子18岁之前领养孩子。此类别的一个重要警告是,为了获得V身份的资格,必须在2000年12月21日或之前为该海外家庭成员提交移民相对(I-130)请愿书,I-130必须等待至少3年,并且绿卡不可用。请愿书是由美国独联体地区服务中心处理的,可以批准在美国的家庭(身份变更),也可以在外国人居住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办理。重要的是要记住,进入美国的3年和10年禁令仍然适用于在美国失去身份的情况下在美国逗留了很长时间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团聚移民的类别
美国国务院使用以下列表来评定各种基于家庭的签证类别。
1、优先(F1)-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21岁及以上);
2、第二优先(F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未婚且未满21岁);
3、第二优先(F2B)-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儿子和女儿(21岁及以上);
4、第三优先权(F3)-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和
5、第四优先级(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如果美国公民年满21岁)。
美国家庭团聚移民是海外人士与境外父母团聚的重要方式,对于有意向的你在符合团聚移民要求后,赶快递交申请吧!